114年度聲字第45號
聲 請 人 曾秀華
相 對 人 京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柯尊仁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113年度重上字第156號),
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准交付本院113年度重上字第156號履行契約事件於民國114年6月2日、同年7月14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
法律上利益,得於
開庭翌日起至
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
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
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
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
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另
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
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2項、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
二、
本件聲請人聲請交付本院113年度重上字第156號履行契約事件,於民國114年6月2日、同年7月14日準備程序期日開庭之錄音光碟,其理由為筆錄漏未記載其
訴訟代理人陳述之意見,為維護當事
人權益,故有聲請之必要等語。
經查,依聲請人
所稱交付錄音光碟之
上開理由觀之,應符合其為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之要件,故依上開條文規定,其聲請交付如主文所示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應予准許。又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並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均併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國祥
法 官 陳宛榆
法 官 楊淑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