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聲字第9號
異 議 人 普維得有限公司
上列
抗告人因與
相對人九泰光電照明科技有限公司間
聲請限期起訴事件,對於民國114年2月27日本院114年度抗字第45號裁定提出
異議。
按依民事訴訟法第484條第1項但書提出異議,徵收
裁判費新臺幣1千元,為同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8款所明定。
惟未據
異議人繳納,茲命異議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異議,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蘇姿月
法 官 劉傑民
法 官 劉定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