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⒈被上訴人黃國忠應將如附表一編號1至5所示建物交付予黃英豪,並應自109年2月11日起至交付上開建物之日止,按月給付黃英豪24,803元元之損害金。 |
⒉被上訴人大統名人世界社區管理委員會應將如附圖編號237所示停車位及編號乙、丙所示空地遷讓交還予黃英豪,並應自109年1月1日起至遷讓交還上開停車位及空地之日止,按月給付黃英豪3,350元之損害金。 |
⒊被上訴人顏仲良應將如附圖編號1所示停車位遷讓交還予黃英豪,並應自109年1月1日起至遷讓交還上開停車位之日止,按月給付黃英豪3,000元之損害金。 |
⒋被上訴人王福建設有限公司、鄭凱文應將如附圖編號2所示停車位遷讓交還予黃英豪,並應自113年11月13日起至遷讓交還上開停車位之日止,按月連帶給付黃英豪3,000元之損害金。另被上訴人王福建設有限公司、林玉琴應自109年1月1日起至113年11月12日止,按月連帶給付黃英豪3,000元之損害金。 |
⒌被上訴人楊嘉芳應將如附圖編號4及12所示停車位遷讓交還予黃英豪,並應自109年1月1日起至遷讓交還上開停車位之日止,按月連帶給付黃英豪6,000元之損害金。 |
⒍被上訴人陳麗玲、何旻樺應將如附圖編號5所示停車位遷讓交還予黃英豪。何旻樺並應給付黃英豪66,000元及自113年2月21日(即黃英豪113年2月20日民事準備書㈣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陳麗玲與何旻樺另應自110年11月1日起至遷讓交還上開停車位之日止,按月連帶給付黃英豪3,000元之損害金。 |
⒎被上訴人玖柞設計工程有限公司、朱許美枝應將如附圖編號6所示停車位遷讓交還予黃英豪,並應自109年1月1日起至遷讓交還上開停車位之日止,按月連帶給付黃英豪3,000元之損害金。 |
⒏被上訴人許文華、邱仁地應將如附圖編號7所示停車位遷讓交還予黃英豪。許文華並應給付黃英豪114,000元,及自113年2月21日(即黃英豪113年2月20日民事準備書㈣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許文華與邱仁地另應自112年3月1日起至遷讓交還上開停車位之日止,按月連帶給付黃英豪3,000元之損害金。 |
⒐被上訴人陳來平應將如附圖編號11所示停車位遷讓交還予黃英豪,並應給付黃英豪109,250元,及自113年2月21日(即黃英豪113年2月20日民事準備書㈣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陳來平與林松弘應自112年3月1日起至114年4月30日止,按月連帶給付黃英豪2,875元之損害金。陳來平另應自114年5月1日起至遷讓交還上開停車位之日止,按月給付黃英豪2,875元之損害金。 |
⒑被上訴人林榮峰應將如附圖編號13及14所示停車位遷讓交還予黃英豪,並應自109年1月1日起至遷讓交還上開停車位之日止,按月給付黃英豪6,000元之損害金。 |
⒒被上訴人羅淑珍應將如附圖編號16所示停車位遷讓交還予黃英豪,並應自109年1月1日起至遷讓交還上開停車位之日止,按月給付黃英豪3,000元之損害金。 |
⒓被上訴人鄭凱文應將如附圖編號35所示停車位遷讓交還予黃英豪,並應自113年11月13日起至遷讓交還上開停車位之日止,按月給付黃英豪3,000元之損害金。另被上訴人林玉琴應自109年1月1日起至113年11月12日止,按月給付黃英豪3,000元之損害金。 |
⒔被上訴人楊鳳琴應將如附圖編號37所示停車位遷讓交還予黃英豪,並應自109年1月1日起至遷讓交還上開停車位之日止,按月給付黃英豪3,000元之損害金。 |
⒕被上訴人顏述堃應將如附圖編號39所示停車位遷讓交還予黃英豪,並應自109年1月1日起至遷讓交還上開停車位之日止,按月給付黃英豪3,000元之損害金。 |
⒖被上訴人廖玉梅應將如附圖編號40所示停車位遷讓交還予黃英豪,並應自109年1月1日起至遷讓交還上開停車位之日止,按月連帶給付黃英豪3,000元之損害金。 |
⒗被上訴人郭美倫應將如附圖編號235所示停車位遷讓交還予黃英豪,並應給付黃英豪77,625元,及自113年2月21日(即黃英豪113年2月20日民事準備書㈣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郭美倫與陳盈貝應自111年4月1日起至113年2月28日止,按月連帶給付黃英豪2,875元之損害金。郭美倫另應自113年3月1日起至遷讓交還上開停車位之日止,按月給付黃英豪2,875元之損害金。 |
⒘被上訴人周佳倩應將如附圖編號236號所示停車位遷讓交還予黃英豪,並應自109年1月1日起至遷讓交還上開停車位之日止,按月給付黃英豪3,000元之損害金。 |
⒙被上訴人符傳德應將如附圖編號238號所示停車位遷讓交還予黃英豪,並應自109年2月13日起至遷讓交還上開停車位之日止,按月給付黃英豪2,875元之損害金。 |
⒚被上訴人王連聲應將如附圖編號A1所示停車位遷讓交還予黃英豪,並應給付黃英豪144,000元,及自113年2月21日(即黃英豪113年2月20日民事準備書㈣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另應自113年1月1日起至遷讓交還上開停車位之日止,按月給付黃英豪3,000元之損害金。 |
⒛被上訴人王連聲應將如附圖編號A2所示停車位遷讓交還予黃英豪。王連聲與王俊銘應自109年1月1日起至114年4月30日止,按月連帶給付黃英豪2,542元之損害金。王連聲另應自114年5月1日起至遷讓交還上開停車位之日止,按月給付黃英豪2,542元之損害金。 |
被上訴人沈祐潤應將如附圖編號B所示停車位遷讓交還予黃英豪,並應自109年1月1日起至遷讓交還上開停車位之日止,按月給付黃英豪3,000元之損害金。 |
被上訴人楊丁吉、李秀英應將如附圖編號C所示停車位遷讓交還予黃英豪,並應自109年1月1日起至遷讓交還上開停車位之日止,按月連帶給付黃英豪3,000元之損害金。 |
被上訴人張理民、梁瓊文應將如附圖編號D所示停車位遷讓交還予黃英豪,梁瓊文並應給付黃英豪42,000元,及自113年2月21日(即黃英豪113年2月20日民事準備書㈣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張理民、梁瓊文另應自110年3月1日起至遷讓交還上開停車位之日止,按月連帶給付黃英豪3,000元之損害金。 |
被上訴人張星華、黃啟彰應將如附圖編號E所示停車位遷讓交還予黃英豪,並應自109年1月1日起至遷讓交還上開停車位之日止,按月連帶給付黃英豪3,000元之損害金。 |
被上訴人黃國忠及如附表三所示被上訴人顏仲良等32人,就如附表三所示顏仲良等32人應給付之第2項至第24項之損害金,如其中一被上訴人清償,則於其清償範圍內,其他被上訴人同免其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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⒈被上訴人顏仲良應自109年1月1日起至其與黃英豪間就如附圖編號1所示停車位之租賃關係終止之日止,按月給付黃英豪3,000元。 |
⒉被上訴人鄭凱文應自113年11月13日起至其與黃英豪間就如附圖編號2、35所示停車位之租賃關係終止之日止,按月給付黃英豪6,000元。另被上訴人林玉琴應自109年1月1日起至113年11月12日止,按月給付黃英豪6,000元。 |
⒊被上訴人楊嘉芳應自109年1月1日起至其與黃英豪間就如附圖編號4、12所示停車位之租賃關係終止之日止,按月給付黃英豪6,000元。 |
⒋被上訴人何旻樺應自109年1月1日起至其與黃英豪間就如附圖編號5所示停車位之租賃關係終止之日止,按月給付黃英豪3,000元。 |
⒌被上訴人朱許美枝應自109年1月1日起至其與黃英豪間就如附圖編號6所示停車位之租賃關係終止之日止,按月給付黃英豪3,000元。 |
⒍被上訴人許文華應自109年1月1日起至其與黃英豪間就如附圖編號7所示停車位之租賃關係終止之日止,按月給付黃英豪3,000元。 |
⒎被上訴人陳來平應自109年1月1日起至其與黃英豪間就如附圖編號11所示停車位之租賃關係終止之日止,按月給付黃英豪3,000元。 |
⒏被上訴人林榮峰應自109年1月1日起至其與黃英豪間就如附圖編號13、14所示停車位之租賃關係終止之日止,按月給付黃英豪6,000元。 |
⒐被上訴人羅淑珍應自109年1月1日起至其與黃英豪間就如附圖編號16所示停車位之租賃關係終止之日止,按月給付黃英豪3,000元。 |
⒑被上訴人楊鳳琴應自109年1月1日起至其與黃英豪間就如附圖編號37所示停車位之租賃關係終止之日止,按月給付黃英豪3,000元。 |
⒒被上訴人顏述堃應自109年1月1日起至其與黃英豪間就如附圖編號39所示停車位之租賃關係終止之日止,按月給付黃英豪3,000元。 |
⒓被上訴人廖玉梅應自109年1月1日起至其與黃英豪間就如附圖編號40所示停車位之租賃關係終止之日止,按月給付黃英豪3,000元。 |
⒔被上訴人郭美倫應自109年1月1日起至其與黃英豪間就如附圖編號235所示停車位之租賃關係終止之日止,按月給付黃英豪3,000元。 |
⒕被上訴人周佳倩應自109年1月1日起至其與黃英豪間就如附圖編號236所示停車位之租賃關係終止之日止,按月給付黃英豪3,000元。 |
⒖被上訴人大統名人世界社區管理委員會應自109年1月1日起至其與黃英豪間就如附圖編號237所示停車位之租賃關係終止之日止,按月給付黃英豪3,000元。 |
⒗被上訴人王連聲應自109年1月1日起至其與黃英豪間就如附圖編號A1、A2所示停車位之租賃關係終止之日止,按月給付黃英豪6,000元。 |
⒘被上訴人沈祐潤應自109年1月1日起至其與黃英豪間就如附圖編號B所示停車位之租賃關係終止之日止,按月給付黃英豪3,000元。 |
⒙被上訴人李秀英應自109年1月1日起至其與黃英豪間就如附圖編號C所示停車位之租賃關係終止之日止,按月給付黃英豪3,000元。 |
⒚被上訴人梁瓊文應自109年1月1日起至其與黃英豪間就如附圖編號D所示停車位之租賃關係終止之日止,按月給付黃英豪3,000元。 |
⒛被上訴人張星華、黃啟彰應自109年1月1日起至其等與黃英豪間就如附圖編號E所示停車位之租賃關係終止之日止,按月給付黃英豪3,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