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重訴字第3號
原 告 張正易
廖心湄
陳百合
岳立柱
何家榛
鍾美庭
鄭大海
被 告 鴻宇國際開發投資有限公司
設臺中市○○區○○路○段000○0號0樓 之0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民國112年度附民字第373號),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
本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因未合於
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所定要件,經本院依最高法院民國108年度台抗大字第953號民事裁定意旨,於114年12月1日裁定命原告於
裁定正本送達後7日內分別補繳如附表所示裁判費,並載明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訴,該裁定已分別於如附表所示日期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
可證。原告逾期
迄今仍未補繳裁判費,有查詢表在卷
可稽(見本院卷第241頁),依
首揭規定,原告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宏欽
法 官 謝雨真
法 官 劉傑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5 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