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上字第51號
上 訴 人 樂利得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滿億營造有限公司間因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5年7月22日所為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查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應徵第三審
裁判費37,350元,而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委任
律師為
訴訟代理人,亦未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之情形。茲依同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及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為補繳或補正,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郭宜芳
法 官 饒佩妮
法 官 李怡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