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再字第4號
再審原告 李本榮
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
被告阿薩投資顧問有限公司間清償借款事件,提起再審之訴,經核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徵再審
裁判費37,350元,未據再審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正本之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
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郭宜芳
法 官 徐彩芳
法 官 黃悅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