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再字第4號
抗 告 人 李本榮
上列
抗告人因與
相對人阿薩投資顧問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再審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15年4月28日所為再審裁定提起抗告,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
抗告人繳納。又抗告人提起抗告,未委任
律師為
代理人,亦未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之情形。茲依同法第495條之1第2項、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 條之1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
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
裁判費,及補正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
關係人為代理人之
委任狀,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郭宜芳
法 官 徐彩芳
法 官 黃悅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