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再易字第13號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拆屋還地等事件,再審
聲請人對於中華民國115年3月10日本院115年度再易字第5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
準用第501條第1項第4款規定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同法第496條第1項所列何款再審事由,
暨如何合於該款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如未表明再審理由,法院毋庸命其補正,應認其聲請為不合法,逕以裁定駁回之(最高法院
113年度台聲字第153號裁定意旨
參照)。
二、
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於本院115年度再易字第5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於訴狀敘明有何再審之具體情形,其於民國115年4月13日民事再審
聲請狀,僅說明其提起再審未逾法定
期間,其係因故遲誤補正再審理由,再審理由惠請容後補正等語(見本院卷第3-5頁),並未指明確定裁定有何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所列何款再審事由,暨如何合於該款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且
迄未補正,
揆諸前開說明,顯
難認其再審聲請為合法。
三、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宏欽
法 官 謝雨真
法 官 劉傑民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