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再易字第18號
再審原告 方姿力
上列
當事人間
損害賠償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15年7月1日本院114年度上易字第151號
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再審之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7條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
乃必須具備之程式。再審原告未繳納裁判費,法院定
期間命補正後,逾期仍未補正者,其再審之訴即屬不合法,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即明。
二、
本件再審原告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1,025元,經本院以裁定限期命其於5日內補正,再審原告業於民國115年8月16日收受該裁定
正本,有送達證書存卷
可按(按:
上開補正裁定於115年8月6日分別寄存送達於再審原告戶籍地及
住所,於000年0月00日生送達效力,見本院卷第195頁、第197頁)。茲再審原告
迄未依限補正,亦有本院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
可稽,依上開說明,本件再審之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郭宜芳
法 官 饒佩妮
法 官 李怡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