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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系統更新將於9/19-9/20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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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15 年度再易字第 1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9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再易字第18號
再審原告    方姿力  


再審被告    陳雅玲  
上列當事人損害賠償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15年7月1日本院114年度上易字第151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再審之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7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必須具備之程式。再審原告未繳納裁判費,法院定期間命補正後,逾期仍未補正者,其再審之訴即屬不合法,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即明。
二、本件再審原告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1,025元,經本院以裁定限期命其於5日內補正,再審原告業於民國115年8月16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存卷可按(按:上開補正裁定於115年8月6日分別寄存送達於再審原告戶籍地及住所,於000年0月00日生送達效力,見本院卷第195頁、第197頁)。茲再審原告未依限補正,亦有本院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可稽,依上開說明,本件再審之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郭宜芳
                  法 官  饒佩妮
                  法 官  李怡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梁雅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