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再易字第5號
上列再審
聲請人因與再審
相對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拆屋還地等事件,對於本院114年度再易字第29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應徵收
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裁定起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即依同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規定,裁定
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國祥
法 官 陳宛榆
法 官 楊淑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