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再易字第7號
再審原告 施伯諺
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
被告國立高雄大學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
對於民國115年2月4日本院114年度上易字第250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查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萬元,應徵再審
裁判費28,575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正本之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
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國祥
法 官 楊淑儀
法 官 劉定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