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建再字第1號
再審原告 興全盛投資有限公司
蘇怡慈律師
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
被告王御帆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對於本院112年度建上字第30號第二審
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經核
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317萬3940元,應徵再審
裁判費5萬8059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正本之日起10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
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9 日
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國祥
法 官 楊淑儀
法 官 陳宛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