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系統更新將於9/19-9/20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15 年度簡易字第 52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9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簡易字第52號
原      告  周子勝  
被      告  張簡凱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5年度附民字第107號),本院於115年8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在預見將金融機構帳戶提供予不明人士使用
  ,極易遭利用作為財產犯罪工具,而幫助不法之徒作為收取
  詐欺所得之用,並供該人將犯罪所得轉出,製造金流斷點,
  藉此隱匿犯罪所得並逃避檢警追輯之情形下,竟仍基於幫助
  詐欺取財與隱匿詐欺所得之洗錢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3年 9月4日,將其申辦之凱基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下稱凱基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密碼及預先設定之約定轉帳帳戶等資料,以LINE通訊軟體傳送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李文馨」之詐欺集團成員使用,容任該人及其同夥使用上開凱基帳戶詐欺他人財物,並藉此掩飾、隱匿犯罪所得去向。取得被告上開凱基帳戶資料之不詳真實姓名年籍詐騙集團成員,於113年7月14日15時50分許,透過社群軟體Facebook向伊佯稱:投資賺錢,保證獲利,穩賺不賠云云,致伊陷於錯誤,依指示分別於113年9月6日9時18 分許匯款新臺幣(下同)10萬元、同日9時20分許匯款10萬元、113年9月10日8時52分許匯款10萬元、同日8時53分許匯款5萬元、同日8時54分許匯款10萬元及同日8時55分許匯款 5萬元,先後6次匯款共計50萬元至被告上開凱基帳戶內。上開款項遭詐騙集團成員轉匯提領一空,製造資金軌跡斷點,致伊追討無門受有損害,爰依民法侵權行為之規定,提起本訴,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50萬元,及自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判斷:  
 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85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者,視同自認。但因他項陳述可認為爭執者,不在此限;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者,準用第1項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1項、第3項本文亦有明文。  
 ㈡經查,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15年度上訴字第92號刑事案件卷宗核閱無訛,且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依前揭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本文規定,應視為自認認原告前揭主張均屬實在。復核被告所為上該行為本身具違法性,且背於善良風俗,並具有行為故意,原告所受財產上損害與被告上開行為有因果關係,是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主張被告應對其負損害賠償責任,於法有據。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50萬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5年4月23日(按:送達日為115年4月22日,見附民卷第13頁)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自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又因本件原告係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免徵裁判費,復無其他訴訟費用產生,爰不為訴訟費用負擔之知。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郭宜芳
                  法 官  饒佩妮
                  法 官  李怡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梁雅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