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聲字第3號
上列
聲請人因興聖機械股份有限公司與
相對人銘榮元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109年度建上字第4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准予交付
聲請人本院一○九年度建上字第四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如附表所示
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前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
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本文、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查
本件聲請人為本院109年度建上字第4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被
上訴人興聖機械股份有限公司之訴訟
代理人,
乃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其以為確認及整理
兩造主張為由,聲請交付該事件如附表所示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已敘明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之理由,
核與上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另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4項規定,併
諭知聲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宏欽
法 官 謝雨真
法 官 劉傑民
附表: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