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15 年度聲字第 3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聲字第33號
聲  請  人  陳德信  
相  對  人  建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又慈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115年度上字第106號),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交付本院115年度上字第106號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於民國115年5月25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前項情形,依法令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者,法院得不予許可或限制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第2項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持有第一項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正當目的使用,此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2、4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交付本院115年度上字第106號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於民國115年5月25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其理由為有聽取法庭錄音以保障其訴訟權益等語。經查,依聲請人所稱交付錄音光碟之上開理由觀之,應符合其為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之要件,故依上開條文規定,其聲請交付如主文所示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應予准許。又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並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均併敘明。
三、依上開條文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郭宜芳  
                  法 官 徐彩芳 
                  法 官 黃悅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瀚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