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聲字第33號
聲 請 人 陳德信
相 對 人 建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115年度上字第106號),
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准交付本院115年度上字第106號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於民國115年5月25日
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
法律上利益,得於
開庭翌日起至
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前項情形,依
法令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者,法院得不予許可或限制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第2項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
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
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
持有第一項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
非正當目的使用,此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2、4項所明定。
二、
本件聲請人聲請交付本院115年度上字第106號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於民國115年5月25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
錄音光碟,其理由為有聽取法庭錄音以保障其訴訟權益等語。
經查,依聲請人
所稱交付錄音光碟之
上開理由觀之,應符合其為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之要件,故依上開條文規定,其聲請交付如主文所示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應予准許。又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並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均併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郭宜芳
法 官 徐彩芳
法 官 黃悅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