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聲字第44號
聲 請 人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因與
相對人世翔熱交換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承攬報酬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准交付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36號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於民國111年4月7日、5月24日、6月23日、7月19日、9月13日、10月13日、11月22日、12月27日、112年6月1日
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
法律上利益,得於
開庭翌日起至
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又
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
非正當目的使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90條之4 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
與否之裁定,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所明定。再者,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聲請事件,應由錄音、錄影之法院裁定之,但錄音、錄影之法院與錄音、錄影內容所屬事件卷證所在之法院不同者,該卷證所在之法院,認有必要者,亦得裁定之,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第3 點亦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
略以:伊為維護權益聲請法官迴避,
爰聲請交付如主文所示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經核
聲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其聲請尚無不合。又聲請人所聲請交付者,雖係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之法庭錄音,然本院為該錄音內容所屬事件卷證所在之法院,為便利當事人維護其權益,認有必要由本院依
上開注意事項併為准許之裁定。
惟聲請人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依法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附此說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國祥
法 官 楊淑儀
法 官 陳宛榆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