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聲字第60號
聲 請 人 曾天錫
上列
當事人與
相對人張文壹間
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准交付本院一一五年度重上字第八號請求
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民國一一五年四月十五日
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
法律上利益,得於
開庭翌日起至
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
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
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
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第1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
持有第1項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
非正當目的使用;法院於必要時,得在法庭內使用錄影設備錄影,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2條第2項、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
二、
本件聲請人聲請交付本院115年度重上字第8號請求
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於民國115年4月15日言詞辯論期日之開庭法庭錄音光碟,其理由
略以:經最高法院
駁回其訴,為提起再審以維護權益,有聲請
上開期日法庭錄音光碟必要等語。查,聲請人係當事人,就其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之必要,已敘明理由如前。
揆諸首開說明,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應予准許。
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說明以促其注意遵守。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洪能超
法 官 張琬如
法 官 楊淑珍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