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聲字第8號
聲 請 人 林愛基
上列
聲請人因與
相對人億陞智生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繼續審判事件(本院114年度續字第1號),
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
法律上利益,得於
開庭翌日起至
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
二、查
本件聲請人聲請交付本院114年度續字第1號請求繼續審判事件(下稱
系爭事件)民國114年11月4日法庭錄音光碟,
惟系爭事件於是日並未開庭,無法庭錄音內容可資提供,其聲請自屬無從准許,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宏欽
法 官 謝雨真
法 官 劉傑民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