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重上字第57號
上 訴 人 雄獅旅行社股份有公司
上列
上訴人因與被
上訴人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高雄港務
分公司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對於民國115年4月30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雄訴字第10號判決提起上訴。查
本件上訴利益即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億203萬3,254元(計算式:
1912961+453372〈本訴計算至起訴前1日之
違約金,計算式如附表〉+
99666921=102033254,原審補費裁定漏未計算起訴前之違約金),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389,312元,扣除已繳213,169元(原審補費裁定誤載),尚應補繳1,176,143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正本翌日起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國祥
法 官 陳宛榆
法 官 楊淑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