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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15 年度金訴字第 89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8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金訴字第89號
原      告  施錫璋  
            蔡雅純  

            吳宥潔  
兼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振芳  
上  1   人
訴訟代理人  施勤怡  
原      告  劉玲慈  
被      告  龍海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陳秋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3年度重附民字第12號),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如附表六所示原告如該表所示金額,及均自民國113年4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陳秋白為被告龍海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龍海公司)之負責人,明知龍海公司非依銀行法組織登記之銀行,依法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亦不得以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竟違反銀行法第29條、第125條第1項規定,非法以銷售契約商品名義,向不特定多數人收受款項及吸收資金,自民國102年1月起,招攬不特定社會大眾投資簽訂「金滿意-六年期(下稱金滿意)」、「鑫樂活消費型定型化契約-六年期(下稱鑫樂活)」、「鑫樂活2.0消費型定型化契約-六年期(下稱鑫樂活2.0)」契約商品,約定每單位年繳新臺幣(下同)25,000元,期滿保證可領回本金加計「增值金」或「物價波動補償金」分別共175,000元、168,500元、170,500元,伊等受招攬而分別與龍海公司簽訂如附表一至五所示之契約,繳納如各該表所示已繳金額,除如該表所示消費或暫請求取回款外,其餘金額迄今未能領回,陳秋白業經刑事判決以共同犯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伊等自得分別請求被告連帶賠償如附表六所示金額,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如附表六所示原告如該表所示金額,及均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做任何聲明或陳述。
四、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法人對於其董事或其他有代表權之人因執行職務所加於他人之損害,與該行為人連帶負賠償之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2項前段、第28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按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該所稱收受存款,係指向不特定多數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並約定返還本金或給付相當或高於本金之行為;以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者,以收受存款論,銀行法第29條第1項、第29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準此,行為人如以前揭方法向不特定之多數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且非銀行未經許可經營前揭業務者,即與前開規定之構成要件相當。上開規定旨在保障社會投資大眾之權益,有效維護經濟金融秩序,是以倘違反銀行法上開規定,非法吸收存款者,自屬悖於善良風俗之行為,如致他人受有損害,自該當侵權行為。
五、經查,原告主張前述事實,業據其提出消費型定型化契約為證,並引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金重訴字第1號、本院112年度金上重訴字第4號刑事判決所載事證及理由為據,經本院調閱刑事案件電子卷宗核閱無誤,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項前段規定已視同自認,堪認原告主張為真實,其等自得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賠償如附表六所示金額。
六、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附表六所示金額,及均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3年4月18日(重附民卷第5頁)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國祥
                   法 官  陳宛榆
                   法 官  楊淑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並依附註條文規定辦理。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洪以珊
附註:
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
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
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
第1項但書及第2項情形,應於提起上訴或委任時釋明之。                  
附表一:施錫璋購買契約情況
編號
契約名稱
契約編號
已繳金額
消費或暫請求取回款
受損金額
1
金滿意
KS00000000-00000000
90萬元
594,000元
306,000元
2
金滿意
KS00000000-00000000
90萬元
595,000元
305,000元
3
鑫樂活
SL00000000-00000000
100萬元
592,000元
408,000元
4
鑫樂活
SL00000000-00000000
30萬元
198,000元
102,000元
5
鑫樂活
SL00000000-00000000
75萬元
427,000元
323,000元
6
鑫樂活2.0
SN00000000-00000000
60萬元
456,000元
144,000元
7
鑫樂活2.0
SN00000000-00000000
45萬元
337,000元
113,000元
8
鑫樂活2.0
SN00000000-00000000
30萬元
22萬元
8萬元
9
鑫樂活2.0
SH00000000
15萬元
5萬元
10萬元
10
鑫樂活2.0
SH00000000
15萬元
81,000元
69,000元
11
鑫樂活2.0
SH00000000-00000000
375,000元
267,000元
108,000元
12
鑫樂活2.0
SH00000000-00000000
75萬元
482,000元
268,000元
13
鑫樂活2.0
ST00000000-00000000
50萬元
358,000元
142,000元
14
鑫樂活2.0
ST00000000-00000000
25萬元
152,000元
98,000元
合計受損金額:2,566,000元

附表二:蔡雅純購買契約情況
編號
契約名稱
契約編號
已繳金額
消費或暫請求取回款
受損金額
1
鑫樂活2.0
SH00000000-00000000
30萬元
0元
30萬元
2
鑫樂活2.0
SH00000000-00000000
50萬元
0元
50萬元
3
鑫樂活2.0
SH00000000
125,000元
0元
125,000元
合計受損金額:925,000元

附表三:吳宥潔購買契約情況
編號
契約名稱
契約編號
已繳金額
消費或暫請求取回款
受損金額
1
鑫樂活2.0
SH00000000-00000000
25萬元
0元
25萬元
合計受損金額:25萬元

附表四:吳振芳購買契約情況
編號
契約名稱
契約編號
已繳金額
消費或暫請求取回款
受損金額
1
金滿意
KS00000000-00000000
75萬元
439,000元
311,000元
2
金滿意
KS00000000-00000000
90萬元
582,000元
318,000元
3
鑫樂活
SL00000000-00000000
60萬元
396,000元
204,000元
4
鑫樂活2.0
SN00000000-00000000
30萬元
189,000元
111,000元
5
鑫樂活2.0
SN00000000-00000000
100萬元
716,000元
284,000元
6
鑫樂活2.0
SH00000000-00000000
75萬元
521,000元
229,000元
7
鑫樂活2.0
SH00000000-00000000
60萬元
343,000元
257,000元
8
鑫樂活2.0
SH00000000-00000000
25萬元
15萬元
10萬元
9
鑫樂活2.0
SH00000000-00000000
375,000元
267,000元
108,000元
10
鑫樂活2.0
SH00000000-00000000
50萬元
358,000元
142,000元
11
鑫樂活2.0
SH00000000-00000000
75萬元
526,600元
223,400元
合計受損金額:2,287,400元

附表五:劉玲慈購買契約情況
編號
契約名稱
契約編號
已繳金額
消費或暫請求取回款
受損金額
1
鑫樂活2.0
SH00000000
125,000元
0元
125,000元
合計受損金額:125,000元

附表六
編號
原告
金額
1
施錫璋
2,566,000元
2
蔡雅純
925,000元
3
吳宥潔
25萬元
4
吳振芳
2,287,400元
5
劉玲慈
12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