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
裁定 98年度海商上字第2號
上 訴 人 台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泰宏
訴訟代理人 許再定
律師
被
上訴 人 洲億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明源
被 上訴 人 SUPERTIME DEVELOPMENT LIMITED(即永順泰麥芽集
團有限公司)
R, 148 CONNAUGHT ROAD CENTTRAL,
HONG KONG(香港干諾道中148號粵海
投資大廈26字樓)
法定代理人 馮宗華
R, 148 CONNAUGHT ROAD CENTTRAL,
HONG KONG(香港干諾道中148號粵海
投資大廈29字樓)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江大寧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
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0 年11月23日上午10時在本院民事第
三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蔡明宛
法 官 曾錦昌
法 官 魏式璧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1 日
書 記 官 林佳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