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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98 年度海商上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10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海商上字第2號 上 訴 人 洲億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明源 上 訴 人 永順泰麥芽集團有限公司       (SUPERTIME DEVELOPMENT LIMITED)           148 CONNAUGHT ROAD CENTTRAL,HONG KONG) 法定代理人 陳洪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江大寧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 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01 年4 月30日本院98年度海商上字第 2 號所為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提起第 三審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美金51,961.6元,依被上訴人變更以 美金計價時即98年5 月14日美金換算新台幣之匯率為32.945元計 算,此有台灣銀行武昌分行101 年6 月14日武昌外字第10150014 361 號函可稽,應為新台幣(下同)1,711,875 元(元以下4 捨 5 入),第三審應徵裁判費27,04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 條 、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 5日 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蔡明宛                  法   官 劉傑民                  法   官 魏式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2  日                  書 記 官 戴育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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