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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99 年度上字第 11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7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違約金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上字第116號 上 訴 人 華森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森安 訴訟代理人 張賜龍律師       陳靜娟律師 被 上訴 人 慈香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建廷 訴訟代理人 吳剛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 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0 年8 月24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 院民事第三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蔡明宛                 法   官 曾錦昌                 法   官 魏式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7  日                 書 記 官 林佳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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