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
裁定 99年度上字第116號
上 訴 人 華森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森安
訴訟代理人 張賜龍
律師
陳靜娟律師
被
上訴 人 慈香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建廷
訴訟代理人 吳剛魁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
違約金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
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0 年8 月24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
院民事第三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蔡明宛
法 官 曾錦昌
法 官 魏式璧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7 日
書 記 官 林佳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