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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99 年度上字第 5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3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上字第51號 上 訴 人 大順素食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松榆 訴訟代理人 孫志鴻律師 複代理人  邱麗妃律師 被上訴人  創美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清和 訴訟代理人 鍾義律師 複代理人  康四評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郭慧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5   日                 書 記 官 曾允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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