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
裁定 99年度上易字第191號
上 訴 人 冠麟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佳麟
訴訟代理人 吳建勛
律師
陳慧錚律師
梁宗憲律師
被
上 訴人 一隆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政輝
訴訟代理人 蕭蕙珍
上列
當事人間因
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
開
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蔡文貴
法 官 謝靜雯
法 官 李昭彥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6 日
書 記 官 黃一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