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
裁定 99年度重上更㈠字第22號
上 訴 人 王阿文
高雄港裝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守道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伊忱
律師
陳景裕律師
鄭美玲律師
被
上訴 人 李國銘(原名李國明)
李俊輝
李雅惠
李雅萍
李家興
李坤芳
李黃秀美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盧永和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
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0 年12月21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民
事第三法庭另行言詞辯論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蔡明宛
法 官 曾錦昌
法 官 魏式璧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
書 記 官 林佳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