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交字第1360號
原 告 恆昇通運事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張瑋真
被 告 臺南市政府交通局
代 表 人 王銘德
府交通局交通事件裁決中心)
上列
當事人間
交通裁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
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主文欄第二項、事實及理由欄第玖部分之記載,均應更正如附表所示。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第237條之9
準用第236條規定,於交通裁決事件準用之。
二、查本院
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法 官 黃姿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按
他造人數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葉宗鑫
附表:
| | |
| 訴訟費用新臺幣300元由 被告負擔。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00元。 | 訴訟費用新臺幣1,474元由被告負擔。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38元。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