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交字第139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許百逸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臺南市政府交通局
代 表 人 王銘德
上列
當事人間
交通裁決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1月20日本院112年度交字第1398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交通裁決事件,上訴按件
徵收裁判費新臺幣750元,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此為上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如未繳納者,審判長應定期命當事人繳納,逾期未納者,行政法院應駁回其上訴,行政訴訟法第100條第1項後段復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原告不服民國113年11月20日本院112年度交字第1398號判決而提起上訴,
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
113年12月11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
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3年12月17日送達於上訴人陳報之地址,有
上開裁定及
送達證書各1份在卷
可稽(本院卷第133、135頁)。然上訴人
迄今尚未補繳上訴費用,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院內查詢單、答詢表等附卷可查(本院卷第137、139、141頁),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法 官 蔡牧玨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向本院高等行政訴訟庭提出抗告狀(需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駱映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