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交字第73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雙煒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莊凱竣
被 告 高雄市政府交通局
代 表 人 張淑娟
上列
當事人間
交通裁決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2月20日112年度交字第735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事實及理由
一、
按對於交通裁決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應於判決
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行政訴訟法第237之9條第2項
準用第236之2條第3項、第241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112年度交字第735號判決,係於113年3月6日送達上訴人,此有卷附
送達證書可稽,且上訴人址設○○市○○區,毋庸扣除在途期間,是上訴之不變期間自判決送達之
翌日即113年3月7日起,算至113年3月26日即已屆滿,
惟上訴人遲至113年4月1日以○○通運有限公司名義提出上訴,又在113年4月15日更正為上訴人名義,此有本院收文戳章
可佐,顯均已逾
首揭法律規定之法定不變期間,依首開規定,其上訴即非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法 官 楊詠惠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按
他造人數附
繕本),並應繳納抗告
裁判費新臺幣3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怡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