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監簡字第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信良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上訴人因與
被上訴人法務部○○○○○○○間監獄行刑法事件,對於民國113年5月30日本院112年度監簡字第7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及監獄行刑法第114條第1項規定,
按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
裁判費二分之一,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如欲由監所保管之保管金支付,應逕向監所申請,勿誤向本院
聲請,以免延誤
期間,影響權益,附予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
法 官 謝琬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林秀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