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簡字第122號
原 告 思洛科技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曾建勲 現於屏東縣○○鄉○○村○○路00號附
被 告 高雄市政府衛生局
代 表 人 黃志中
上列
當事人間醫療器材管理法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2年12月26日112年度簡字第122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抗告駁回。
二、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抗告,
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為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所明定;提起抗告,如逾抗告
期間或係對於不得抗告之裁定而抗告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行政訴訟法第268 條本文、第272條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再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裁定,命抗告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該裁定已
送達抗告人,
惟抗告人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有
送達證書、查詢單在卷
可稽,依
上開規定,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4 日
法 官 郭書豪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
按他造人數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葉宗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