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交字第66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交通部公路局嘉義區監理所
代 表 人 黃萬益
一、上列上訴人即
被告與
被上訴人即原告佑梓有限公司間
交通裁決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2月2日本院113年度交字第664號判決提起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規定,本件應徵上訴
裁判費新臺幣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二、原判決並非全部對上訴人不利(上訴人敗訴之範圍僅新臺幣1,000元),上訴人對於其勝訴部分無上訴利益。上訴人應
陳明對於原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正確聲明。
三、上訴人應於本裁定
送達後7日內補正上訴裁判費及正確之聲明,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法 官 顏珮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洪儀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