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交字第767號
原 告 台明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張淑娟
上列
當事人間
交通裁決事件,原告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
按交通裁決事件訴訟之提起,應以
原處分機關為被告,逕向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之。交通裁決事件中
撤銷訴訟之提起,應於
裁決書送達後30日之
不變期間內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3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受處分人不服
主管機關處罰之裁決者,應以原處分機關為被告,逕向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訴訟;其中
撤銷訴訟之提起,應於裁決書送達後3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亦有明文。是未經裁決者,尚無處分
相對人,無權利或
法律上利益受侵害之可能,係欠缺
訴訟權能,起訴自非
適法。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且情形無從補正者,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規定,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原告向本院提起交通裁決事件訴訟,僅檢附第ZVZB52364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未檢附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亦未依行政訴訟法第57條規定,於起訴狀載明
原告代表人姓名及住居所,經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11日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
上開程式上之欠缺,該裁定已於113年6月12日送達原告所設地址,並由其受雇人代為簽收,有
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本院卷第49頁),然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且被告以113年6月27日南市交裁決字第11341146500號函覆
略以:「經查第ZVZB52364號違規尚未開立裁決處分書」等語(本院卷第53頁),被告答辯狀事實欄亦記載「原告上開
交通違規尚未開立裁決處分書」等語(本院卷第64頁),並檢附交通違規查詢報表供參(本院卷第81頁),
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原告向本院提起交通裁決事件訴訟,其起訴程序自屬不備其他要件,自應予駁回。
三、結論:原告之訴為不合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法 官 謝琬萍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
抗告狀並敘明理由(須按
他造人數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林秀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