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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113 年度地全字第 3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假扣押
高雄高等行政法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3年度地全字第3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


代  表  人  張世棟   
          

相  對  人  岳登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王伯原   
上列當事人聲請假扣押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29日所為之113年度地全字地3號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送達代收人「王雅暄」應更正為「黃雅暄」。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裁定之更正亦準用上述有關判決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分別定有明文。上揭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程序之裁定準用之。
二、本院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審判長 法 官  邱美英
                   法  官  楊詠惠
                   法  官  謝琬萍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抗告狀(須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秀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