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地全聲字第1號
即 債權人
代 表 人 李雅晶
相 對 人 新灣開發有限公司
即 債務人
代 表 人 黃梅花
上列
當事人間
撤銷假扣押事件,
聲請人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院民國112年12月21日所為之112年度地全字第11號假扣押裁定撤銷。
理 由
一、
按「(第1項)假扣押之原因消滅,債權人受本案敗訴判決確定或其他命假扣押之
情事變更者,債務人得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第3項)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撤銷之。」
行政訴訟法第297條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所謂假扣押原因消滅,係指已無日後不能
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
之虞而言。
二、本件聲請人即債權人以本件債務
業已清償完畢,假扣押之原因消滅為由,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
業據聲請人
陳明在卷,依
前揭規定,聲請人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於法並無不合,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
爰裁定如主文。
三、結論:聲請為有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審判長 法 官 吳 文 婷
法 官 顏 珮 珊
法 官 郭 書 豪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原裁定有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按
他造人數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葉 宗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