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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113 年度地全聲字第 1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1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撤銷假扣押
高雄高等行政法裁定
113年度地全聲字第1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南區國稅
即  債權人         
代  表  人  李雅晶 
                      送達代收人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臺東                        分局    廖莉萍

相  對  人  新灣開發有限公司
即  債務人         
代  表  人  黃梅花 

上列當事人撤銷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院民國112年12月21日所為之112年度地全字第11號假扣押裁定撤銷。
二、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第1項)假扣押之原因消滅,債權人受本案敗訴判決確定或其他命假扣押之情事變更者,債務人得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第3項)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撤銷之。」行政訴訟法第297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所謂假扣押原因消滅,係指已無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而言。
二、本件聲請人即債權人以本件債務業已清償完畢,假扣押之原因消滅為由,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業據聲請人陳明在卷,依前揭規定,聲請人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於法並無不合,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裁定如主文。
三、結論:聲請為有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審判長 法 官 吳  文  婷
                               法  官  顏  珮  珊 
                法  官  郭  書  豪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原裁定有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葉  宗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