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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113 年度地訴字第 111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9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動物保護法
高雄高等
行政法
院
裁定
地方
行政訴訟
庭第二庭
113年度地訴字第111號
原 告 杜昆儒
訴訟代理人
洪永志
律師
被 告 臺南市政府農業局
代 表 人 李芳林
訴訟代理人 吳蔚傑
王鳳卿
上列
當事人
間動物保護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
準備程序
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
正本
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黃怡禎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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