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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113 年度地訴字第 55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職業安全衛生法
高雄高等行政法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3年度地訴字第55號
原      告  龍欣工程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彥龍 
被      告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

代  表  人  江健興 
訴訟代理人  吳憲綜 
            吳忠益 
            李育慶 
上列當事人間因職業安全衛生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審判長法 官  吳文婷
                   法 官  李明鴻
                   法 官  黃姿育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葉宗鑫
股       別:月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