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簡字第66號
原 告 思洛科技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曾建勲 現於屏東縣○○鄉○○路00號附2867(
被 告 高雄市政府衛生局
代 表 人 黃志中
黃昭程
上列
當事人間醫療器材管理法事件,本院前於民國 113年12月5日
辯論終結,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故依行政訴訟法第132條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規定(第274條第2項),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114年1月23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法 官 黃姿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葉宗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