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3年度續收字第2783號
聲 請 人 內政部移民署
代 表 人 鐘景琨
代 理 人 王彥婷
相 對 人
即受收容人 PHETON KHACHONDET卡德(泰國國籍)
(現收容於內政部移民署南區事務大隊高雄收容所)
上列
聲請人因
相對人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事件,聲請續予收容,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 ○○○○○○○ 續予收容。
理 由
| 受收容人自民國113年8月11日起暫予收容, 聲請人於該期間屆滿5日前聲請續予收容。 |
| 受收容人有下列得收容之事由(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條第1項第1、2款): 1.受收容人無相關旅行證件,不能依規定執行。 2.有事實足認受收容人有行方不明、逃逸或不願自行出國 之虞。 |
| 受收容人未符合下列得不予收容之情形(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條之1第1項): 1.精神障礙或罹患疾病,因收容將影響其治療或有危害生命之虞。 2.懷胎五個月以上或生產、流產未滿二個月。 3.未滿十二歲之兒童。 4.罹患傳染病防治法第三條所定傳染病。 5.衰老或身心障礙致不能自理生活。 6.經司法或其他機關通知限制出國。 |
| 受收容人具收容事由,且無其他收容替代處分可能,非予收容顯難強制驅逐出國。 |
| 續予收容之聲請為有理由,受收容人應准續予收容,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14第2項後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法 官 李明鴻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
按他造人數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 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