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交字第1351號
原 告 高熙鴻
上列抗告人即原告與
相對人即
被告臺南市政府交通局間
交通裁決事件,抗告人對民國115年7月10日本院114年度交字第1351號行政訴訟裁定不服,提起抗告。
按交通裁決之抗告,按件
徵收新臺幣(下同)300元,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經查,抗告人提起抗告,尚未繳納抗告
裁判費,
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3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法 官 黃姿育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映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