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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系統更新將於9/19-9/20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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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114 年度交字第 1410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9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交通裁決
高雄高等行政法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4年度交字第1410號
上  訴  人  陳錦凡
即  原  告         



被 上 訴人  交通部公路局新竹區監理所
即  被  告         
代  表  人  孫榮德 
訴訟代理人  郭向文 
上列當事人交通裁決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5年6月24日114年度交字第1410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交通裁決事件,上訴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750元,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此為上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如未繳納者,審判長應定期命當事人繳納,逾期未納者,行政法院應駁回其上訴,行政訴訟法第100條第1項後段復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原告不服民國115年6月24日本院114年度交字第1410號判決而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30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5年7月31日合法送達上訴人之送達代收人住所(並由受雇人收受),有上開裁定、送達證書、本院院內查詢單、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答詢表等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結論:本件上訴不合法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4   日
               法 官 李音儀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5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吳  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