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交字第1561號
原 告 劉文元
被 告 交通部公路局高雄區監理所
代 表 人 馮靜滿
上列
當事人間
交通裁決事件,原告不服
被告民國114年10月30日裁字第82-BHUB50385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7規定,交通裁決事件之裁判,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經核
兩造陳述及卷內資料,事證尚屬明確,
爰不經言詞辯論而為判決。
二、事實概要:
原告於民國114年8月31日03時41分許,騎乘牌照號碼957-MEH號普通重型機車(下稱
系爭車輛),行經高雄市鳥松區中正路、中正路400巷之交岔路口(下稱系爭路口)時,因有「駕車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駕駛執照
吊扣期間駕駛機車」之違規,為警攔停後當場製單舉發。被告認舉發無誤,於114年10月30日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下稱道交條例)第53條第1項、第21條第1項等規定,以裁字第82-BHUB50385號
裁決書,裁處原告「
罰鍰新臺幣(下同)1萬3800元、吊銷普通重型機車駕照,並應參加道安講習」(下稱原處分)。原告不服,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三、訴訟要旨:
1.原告係於交通號誌顯示為黃燈時,通過系爭路口,並無被告
所稱闖紅燈情形等語。
(二)被告答辯略以:
1.依採證影像,案發當時原告駕駛系爭車輛行近系爭路口前,交通號誌已轉為紅燈,原告仍前行通過該路口,違規事證明確。又原告於攔查過程
自承知悉其駕照尚於吊扣期間,原告仍違規駕駛系爭車輛,原處分並無
違誤等語。
2.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四、本院之判斷:
(一)原告駕駛系爭車輛,如事實概要欄所示時、地,有「駕車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於駕駛執照吊扣期間駕駛機車」情節,有原處分
暨送達證書(本院卷第41-43頁)、原舉發通知(本院卷第45-47頁)、機車車籍查詢資料(本院卷第51頁)、駕駛人基本資料(本院卷第53頁)、駕駛執照吊扣執行單暨原告之駕駛執照(本院卷第59-61頁)、
交通違規案件陳述單(本院卷第63頁)、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114年10月15日高市警仁分交字第11474131100號函暨檢附之職務報告(本院卷第67-69頁)等附卷
可證,
堪信為真實。
(二)鑑於紅綠燈號誌之設置,係用以管制交岔路口不同行向車輛行進、轉彎之重要手段,藉由交替禁止部分行向車輛進入交岔路口,以避免交錯往來時發生無謂交通事故,進而達成確保路口交通順暢及行車安全之規範目的。此項管制,依設置規則第206條第5款第1目規定,包括「超越停止線」及「進入路口」二種行為
態樣。就超越停止線而言,其文義甚廣,如謂於停等紅燈時僅因車身有稍微超出停止線,即使對於路口之交通安全無甚危害,仍應受罰,似過於嚴厲,與前述確保路口行車安全之規範目的不盡相合。又所謂「路口」,法無明確定義,亦恐怕執法標準寬嚴不一。是交通部於82年間經研商討論,作成82年4月22日交路字第09811號
函釋,其後,再於109年6月30日召開研商「闖紅燈行為之認定原則」,進一步明確各種行車態樣之判斷標準,並於109年11月2日以交路字第1095008804號函告該會議紀錄,其中與本件有關者,載明:「…車輛『闖紅燈』行為之認定如下:㈠車輛面對紅燈亮起後,仍超越停止線至銜接路段,含左轉、直行、迴轉及右轉(依箭頭綠燈允許行駛者除外),即視為闖紅燈之行為。㈡車輛面對紅燈亮起後,車身仍超越停止線並足以妨害其他方向人(若有行人穿越道)、車通行亦視同闖紅燈;若僅前輪伸越停止線者,則視為不遵守標線指示。…平面交叉口範圍修正如下:㈠劃有停止線者,自停止標線劃設後(不含截角)所涵蓋之路面。」(下稱交通部109年函)。據此,於設有行人穿越道之交岔路口,如車身超越停止線後左轉、直行、迴轉或右轉(僅右轉罰責較輕),均屬進入路口範圍而有造成與其他行向人車發生交通事故之高度風險,均該當闖紅燈之違規,而應受罰。
(三)本院就舉發影像當庭
勘驗如下(本院卷第79-101、106-111頁)
◎檔案1(00000000_033401F警車行車紀錄器)
1.畫面時間2025/08/31 03:34:11—03:35:03
員警駕駛警車沿高雄市鳥松區中正路行駛,當時為無雨夜間。於03:34:49時前方號誌燈由綠燈轉黃燈。警車持續直行,接近案發地點高雄市鳥松區中正路與鳥松區中正路400巷交岔路口處,於03:34:54時可見號誌燈已轉為紅燈恆亮。於03:34:54至03:35:03紅燈恆亮期間,可見對向車道有一部機車(下稱系爭車輛)持續行駛並通過路口。
2.畫面時間03:35:04—03:35:32
警車立即於該路口迴轉,並啟鳴警示聲示意系爭車輛停車受檢。於03:35:21,可見系爭車輛之車牌號碼為000-000號。並可見員警下車對原告盤查。
◎檔案2、3(2025_0831_035722_066密錄器):勘驗內容如附表所示。
(四)依
上開勘驗結果,可認執勤員警於案發當時
乃駕駛警車停等於系爭路口對向車道,系爭路口之交通號誌時際已自綠燈轉黃燈,並於畫面時間03:34:54時可見號誌燈已轉為紅燈恆亮,系爭車輛則於03:34:54至03:35:03紅燈恆亮期間駛近系爭路口,並持續向前行駛並通過路口。執勤員警見狀後隨即於該路口迴轉,並啟鳴警示聲示意系爭車輛停車受檢。上情核與原告所稱其行駛至系爭路口時,當時交通號誌顯示為黃燈等語不符。又系爭路口之紅綠燈號誌既於畫面時間03:34:54時即轉為紅燈,
益徵原告騎乘系爭車輛進入系爭路口停等區前,所見系爭路口之紅綠燈號誌應為紅燈,
而非其所述之「黃燈」,原告自應遵守紅燈交通號誌,在該停等區等待綠燈亮起方可前行,
詎原告
竟未做任何停頓,繼續加速前進,通過系爭路口停止線後繼續前進,故原告確有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之情事,且主觀上具有應注意、並能注意而未注意之過失,是原告所辯,自不足採。從而,原告確有「駕車行經有燈光號誌之交岔路口闖紅燈」之違規事實。
(五)次參被告提出原告之駕駛執照吊扣執行單記載:原告之普通
重型機車駕駛執照,係因違反道交條例第63條第3項規定而
遭吊銷,吊銷期間自114年7月11日至114年9月10日止(本院
卷第59頁)。本案違規時間係114年8月31日,
斯時原告之普
通重型機車駕駛執照仍值吊銷期間,依法自不得駕駛機車,
詎原告仍擅自駕駛系爭車輛並遭警攔查,即有違反道交條例
21條第1項第5款之行為。佐以原告於附表所示與舉發員警攔
查過程對話內容,亦明確表示「知悉其之駕駛執照仍在吊銷
期間」,是原告此部分違規事實,亦屬明確。
五、結論:
(一)
綜上所述,原告於
前揭時地有「駕駛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駕駛執照吊扣期間駕駛機車」之違規行為,事屬明確,被告依法作成原處分,核無違誤,原告訴請撤銷,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二)兩造其餘攻防方法及卷內事證,經核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
無庸逐一論述,
附此敘明。
(三)本件訴訟費用第一審
裁判費300元,應由原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法 官 林婉昀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未載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上訴狀及上訴理由書均須
按他造人數附
繕本,如未按期補提上訴理由書,則逕予駁回上訴),並應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75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虹賢
一、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第1項第1款:「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轉彎,應依下列規定:一、應遵守燈光號誌或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遇有交通指揮人員指揮與燈光號誌並用時,以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為準。」
二、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一)第170條第1項前段:「停止線,用以指示行駛車輛停止之界限,車輛停止時,其前懸部分不得伸越該線。」
(二)第206條第5款第1目:「行車管制號誌各燈號顯示之意義如左:…五、圓形紅燈(一)車輛面對圓形紅燈表示禁止通行,不得超越停止線或進入路口。」
三、行為時道交條例:
(一)第21條第1項第5款:「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6,000元以上24,000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五、駕駛執照吊扣期間駕駛小型車或機車。」
(二)第53條第1項:「汽車駕駛人,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者,處新臺幣1800元以上5400元以下罰鍰。」
附表:員警攔查原告過程雙方對話(本院卷第107-111頁)
◎勘驗標的:密錄器影像 員警甲:小心小心 原告:我又沒有闖紅燈 員警甲:有啦,早就紅燈了,你還闖… 原告:沒有,他是變黃燈,我才通過,抱歉啦 員警甲:沒有,已經紅燈了 原告:抱歉啦,因為差幾秒而已啦,因為他要洗腎,明天要… 員警甲:車子誰的? 原告:我的啦 原告:抱歉啦,因為… 員警甲:黃燈是給你煞車的,給你減速 原告:抱歉啦,因為他要洗腎啦,我們怕來不及啦 員警甲:你有駕照嗎? 原告:有啊 員警甲:你不是被吊扣了嗎?計點吊扣了啊,吊扣是有還沒有 啊?沒有了吧? 員警乙:吊扣,沒有吧,期限到什麼時候? 員警甲:9月10號 員警乙:9月10號?還沒到啊 原告:差幾天而已,因為我就是要載他,抱歉啦 員警甲:你這邊像吹蠟燭一樣,吹一口氣,吹氣 原告:好啦好啦(吹氣) 員警乙:沒駕照還不遵守交通規定 原告:沒有啦,我就是因為他要洗腎啦 員警甲:沒有啦,這不是藉口啦 原告:沒有啦,我就是因為他要洗腎啦 員警甲:又不差這幾秒 原告:好啦抱歉,我也是那個鍾佳濱的助理啦 員警甲:鍾佳濱是誰? 原告:屏東的立委 員警甲:這邊高雄,你跟我說屏東 原告:不是,我是屏東的啦,因為有來辦事情,他早上說要 洗腎了,抱歉,啊我也是憲調組的啦 員警甲:你是哪裡的? 原告:我屏東的憲調組退下來 員警甲:憲調組是什麼? 原告:憲兵調查組退下來 員警甲:啊你是憲兵啊,這警察 原告:我的意思就是說,真的剩幾秒,我才趕快衝過去這樣 員警甲:沒有這就不是藉口,晚上你載了人,你還這樣子闖,啊你又沒有駕照 原告:抱歉啦,他是要洗腎 員警甲:我跟你說這不是藉口 員警乙:沒人這麼趕的啦,又不是昏倒還是怎樣 原告:原諒一下好嗎,如果再用,我就又要延一年,我就想說 快要到了,臨時叫我去載他 員警甲:這個狀況你就給他坐計程車啦,不然就開車載他 原告:啊我現在沒錢,這陣子沒什麼錢所以才…帥哥拜託一下啦 員警甲:這沒有辦法啦 原告:如果說我就有紅燈,你們真的有錄到嗎?我真的是黃燈過的,黃燈要變紅燈 員警乙:剛剛紅燈那麼久了 員警甲:你就等那個幾秒,又不會差那幾分鐘,你這邊幫我簽名,底下空白處 原告:啊你現在是給我用? 員警甲:闖紅燈 原告:你可不可以給我開別樣啊? 員警甲:還有駕照吊扣駕駛機車 原告:我這樣是變成開1萬2 欸,拜託,我就沒有闖紅燈,你這 樣… 員警甲:劉先生你要幫我簽名嗎,你沒有要簽名,那我這個罰 單會再寄給你,我這邊就幫你註記說拒簽拒收 原告:拜託一下啦,沒有啦,你如果說我黃燈… 員警甲:沒有,就跟你說我不是這樣子,你沒有駕照,你就是 要低調一點,你不是就這樣子在我們面前衝過去… 原告:你們有在前面嗎? 員警甲:我們在你對向 員警甲:真的啦,你既然載人,你就小心一點,而且你又沒有 駕照,這樣是不是應該更小心 原告:不是我那一次…這個被吊扣真的是… 員警甲:劉先生你幫我簽名 原告:不是啦,可不可以幫我開一下那個 員警甲:沒有啦,這樣我就違法,我要被送法院耶 原告:阿我真的…你說我闖黃燈這樣好不好 員警乙:沒關係啦,如果你有問題,你可以去 申訴,我們會提供,到時候監理站會讓你看 原告:嗯 員警乙:對,那都有錄到,車子裡面都有的 原告:我這樣變成,還要多延一年啦 員警乙:你就自己要違規,有人叫你違規嗎 員警甲:對啊,你不要闖就沒事了,我們也不會攔你 員警乙:本來就不能騎的東西,你還騎,騎還不遵守交通規則員警甲:對你駕照本來就在吊扣期間 員警乙:攔到又說帶一個洗腎的 原告:啊他真的是洗腎的 員警甲:對啦也不會差那幾秒啦,洗腎不會差那幾秒 原告:我真的沒有,你可以放給我看嗎 員警甲:沒有,你要嘛就去申訴,你去申訴,我們影片會附給監理站,我們就在你對向停著了,你就是要直接衝過來,而且是在我們面前這樣子,你這樣合理嗎? 原告:因為我有停到那個他變… 員警甲:你就是在紅燈前…就還沒過…你就硬要過,你停了就沒事了,而且你駕照吊扣了… 員警乙:我們就在那裡等了啦,我們跟你一樣,我們對向的,我們那邊紅燈就紅燈了啦 員警甲:你駕照就在吊扣,你本來就不應該騎車了,你懂我的意思嗎 原告:我知道 員警甲:對,啊你還這樣子闖 原告:啊是說拜託不要啊,你讓我開一個… 員警甲:我就跟你說,我如果亂開,被送法院的人是我啊 原告:不是啊你你如果沒有開…真的是…啊難道說一定要這樣員警甲:我就跟你說這個不能亂開,你這樣子是叫我去送法院的意思嗎?你不是說你是議員的助理還是什麼助理?那你應該知道這一點,這個是常識 原告:因為就是有載那個… 員警甲:對啊,我說你載人就應該更小心一點 員警乙:好了啦,不要在那邊說這些,說你要簽不簽這樣而已員警甲:你有要簽名? 員警乙:罰單收不收? 員警甲:你不簽我會再寄給你 原告:嗯 員警甲:然後這上面幫你寫拒簽拒收這樣子 原告:嗯 員警甲:你有沒有要簽? 原告:不是啊,因為… 員警甲:好,你沒有要簽,劉先生我跟你講,你現在違規的事項是闖紅燈跟駕駛執照吊扣期間駕駛機車,那你應到案日期是114年9月30號前,應到案處的是屏東監理站,好這樣就可以了,我們會再寄給你,那你不要再騎機車了,你再騎機車我一樣會攔你,因為你現在沒辦法騎機車,注意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