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系統更新將於9/19-9/20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114 年度巡交字第 10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7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交通裁決
高雄高等行政法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4年度巡交字第10號
原      告  洪明文 

被      告  高雄市政府交通局

代  表  人  張淑娟 
訴訟代理人  潘紀綱律師
上列當事人交通裁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13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主文欄第二項、事實及理由欄第玖部分之記載,均應更正如附表所示。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第237條之9準用第236條規定,於交通裁決事件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法 官 黃姿育
附表:
更正部分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記載
更正後之記載
主文欄第二項
訴訟費用新臺幣300元由原告負擔。
訴訟費用新臺幣980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欄第玖部分即原判決第8頁第14行
裁判費300元
裁判費300元、證人旅費680元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映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