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巡簡字第15號
原 告 香港商雅凱電腦語音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代 表 人 林美珠
被 告 嘉義縣政府
代 表 人 翁章梁
訴訟代理人 梁育華
主 文
本件宣判期日變更為民國114年10月23日下午4時。
理 由
一、
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行政訴訟法第87條第2、3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定於民國114年10月24日上午11時
宣判,
惟依新修正之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114年10月25日為臺灣光復暨金門古寧頭大捷紀念日,適逢週六,依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規定,紀念日及節日之放假日,逢星期六者於前一個上班日補假,故114年10月24日係補假而為
放假日,認有變更宣示判決期日至前一上班日之必要,
爰變更
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87條第1、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
法 官 楊詠惠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黃怡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