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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114 年度巡簡字第 15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0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就業服務法
高雄高等行政法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4年度巡簡字第15號
原      告  香港商雅凱電腦語音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代  表  人  林美珠 
訴訟代理人  柯一嘉律師
被      告  嘉義縣政府

代  表  人  翁章梁 
訴訟代理人  梁育華 
上列當事人間就業服務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宣判期日變更為民國114年10月23日下午4時。
  理 由
一、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行政訴訟法第87條第2、3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定於民國114年10月24日上午11時宣判依新修正之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114年10月25日為臺灣光復金門古寧頭大捷紀念日,逢週六,依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規定,紀念日及節日之,逢星期六者於前一個上班日補,故114年10月24日係補而為,認有變更宣示判決期日至前一上班日之必要,變更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87條第1、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黃怡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