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系統更新將於6/27-6/28每日上午6時至中午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114 年度續收字第 4110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9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續予收容
高雄高等行政法行政訴訟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4年度續收字第4110號
聲  請  人  內政部移民署

代  表  人  林宏恩
代  理  人  洪寧徽
相  對  人 
即受收容人  TRAN KIM TIEN陳金進(越南國籍)


                    (現收容於內政部移民署南區事務大隊高雄收容所)
上列聲請人因相對人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事件,聲請續予收容,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TRAN KIM TIEN陳金進續予收容。
  理 由
收容期間
受收容人自民國114年9月11日起暫予收容,聲請人於該期間屆滿5日前聲請續予收容。
具收容事由
受收容人有下列得收容之事由(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
有事實足認受收容人有行方不明、逃逸或不願自行出國之虞
無得不予收容之情形
受收容人未符合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條之1第1項得不予收容之情形。
收容必要性
受收容人具收容事由,且無其他收容替代處分可能,非予收容顯難強制驅逐出國。
結     論
續予收容之聲請為有理由,受收容人應准續予收容,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14第2項後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
               法 官 林婉昀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虹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