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地訴字第63號
原 告 日暘鑫農業能源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邱翌軒
被 告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代 表 人 白麗真
上列
當事人間勞工保險條例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
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補正,而未遵期補正者,依同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規定,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未依法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14日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
送達後7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同年5月17日送達原告起訴狀
所載之
送達代收人,有
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本院卷第33頁)。然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此有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院內查詢單(文書科收狀處、總務科收費處)等為憑(本院卷第57、59、61頁),
揆諸上開說明,原告之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不合法。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
審判長法 官 李明鴻
法 官 謝琬萍
法 官 李音儀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 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