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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115 年度地訴字第 63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勞工保險條例
高雄高等行政法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5年度地訴字第63號
原      告  日暘鑫農業能源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邱翌軒 


被      告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代  表  人  白麗真 
上列當事人間勞工保險條例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經審判長定期間命補正,而未遵期補正者,依同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規定,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未依法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14日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同年5月17日送達原告起訴狀所載送達代收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本院卷第33頁)。然原告逾期未補正,此有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院內查詢單(文書科收狀處、總務科收費處)等為憑(本院卷第57、59、61頁),揆諸上開說明,原告之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不合法。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
              審判長法 官 李明鴻
                 法 官 謝琬萍
                 法 官 李音儀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  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