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地訴字第76號
原 告 錢大渭
上列原告因
國家賠償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
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補正,而未遵期補正者,依同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規定,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未依法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29日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
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15年6月4日寄存於東港中正郵局,有
送達證書1份(本院卷第23頁)在卷
可證。然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此有本院院內查詢單、答詢表及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本院卷第25至29頁)等資料在卷為憑,
揆諸上開說明,原告之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結論:原告之訴為不合法。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
審判長 法 官 李明鴻
法 官 蔡牧玨
法 官 謝琬萍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按
他造人數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秀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