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延收字第472號
聲 請 人 內政部移民署
代 表 人 林宏恩
代 理 人 洪寧徽
相 對 人
即受收容人 VU TAT TIEN武必進(越南國籍)
主 文
VU TAT TIEN武必進延長收容。
理 由
| 受收容人自民國115年6月11日起暫予收容,並經本院以115年度續收字第2550號裁定續予收容,且自暫予收容期間屆滿日(即115年6月25日)起, 迄今尚未逾45日, 聲請人於該續予收容期間屆滿之5日前聲請延長收容。 |
| 受收容人有下列延長收容之事由(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條之4第2項): 續予收容期間屆滿前,因受收容人無相關旅行證件,或其旅行證件仍待查核,不能依規定執行。 |
| 受收容人未符合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得不予收容之情形。 |
| 受收容人具延長收容事由,且無其他收容替代處分可能,非予收容顯難強制驅逐出國。 |
| 經本院訊問受收容人,且由內政部移民署人員到場陳述,並審 閱卷附相關證據資料後,認延長收容之聲請為有理由,受收容人應准延長收容,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14第2項後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法 官 李音儀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