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115 年度簡字第 129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7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提供行政資訊
高雄高等行政法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5年度簡字第129號
原      告  錢大渭 

上列原告因提供行政資訊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經審判長定期間命補正,而未遵期補正者,依同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規定,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未依法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29日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於於115年6月4日寄存於東港中正郵局,有送達證書1份(本院卷第21頁)在卷可證。然原告逾期未補正,此有本院院內查詢單、答詢表及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本院卷第27至31頁)等資料在卷為憑,揆諸上開說明,原告之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結論:原告之訴為不合法。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
               法 官 謝琬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秀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