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簡字第162號
原 告 財團法人臺灣省嘉義縣私立協同高級中學
代 表 人 陳平安
代 表 人 陳慧綺
上列原告因
所得稅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
按行政訴訟法第100條第1項規定:「
裁判費除
法律別有規定外,
當事人應預納之。其未預納者,審判長應定期命當事人繳納;逾期未納者,行政法院應駁回其訴、上訴、
抗告、再審或其他
聲請。」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29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
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繳(本院卷第31頁),該裁定已於115年7月1日合法送達予原告訴訟代理人,由原告訴訟代理人用印收受
無訛,此有
送達證書在卷
可憑(本院卷第33頁),
惟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
上開事項,有本院院內查詢單在卷
可稽(本院卷第39頁),
揆諸首開說明,其起訴程序自屬不備程式而不合法,應予駁回。另本件行政訴訟,既因程序上不合法而
予以駁回,原告於實體上之主張及陳述,本院自毋庸審究,
附此敘明。
二、結論:原告起訴不合法。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
法 官 林婉昀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抗告狀並敘明理由(須按
他造人數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虹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