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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系統更新將於9/19-9/20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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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115 年度簡字第 162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7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所得稅法
高雄高等行政法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5年度簡字第162號
原      告  財團法人臺灣省嘉義縣私立協同高級中學

代  表  人  陳平安 
訴訟代理人  葉寶慶會計師

被      告  財政部南區國稅

代  表  人  陳慧綺 
上列原告因所得稅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行政訴訟法第100條第1項規定:「裁判費法律別有規定外,當事人應預納之。其未預納者,審判長應定期命當事人繳納;逾期未納者,行政法院應駁回其訴、上訴、抗告、再審或其他聲請。」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29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繳(本院卷第31頁),該裁定已於115年7月1日合法送達予原告訴訟代理人,由原告訴訟代理人用印收受無訛,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本院卷第33頁),原告逾期未補正上開事項,有本院院內查詢單在卷可稽(本院卷第39頁),揆諸首開說明,其起訴程序自屬不備程式而不合法,應予駁回。另本件行政訴訟,既因程序上不合法而予以駁回,原告於實體上之主張及陳述,本院自毋庸審究,附此敘明
二、結論:原告起訴不合法。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
               法 官 林婉昀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抗告狀並敘明理由(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虹賢